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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派记者丁玲通讯员粤市监
为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2月1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羊城派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价格违法案例涉及口罩、复方金银花颗粒、乙醇消*液、抗病*口服液等多种医用产品。其中涉嫌哄抬价格的17宗、价格欺诈的1宗、不明码标价的2宗。
价格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口罩销售领域,主要表现为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广州、湛江、佛山、东莞、茂名、珠海、肇庆、河源、江门等地均药房被点名。
1月28日,肇庆市封开县河江医药商行以2.5元/袋的价格购进医用护理口罩,并以1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以9.60元/袋的价格购进脱脂纱布口罩,以60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湛江市吴川*坡和医汇专科门诊部从1月27日开始将进价为2.83元/袋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以30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1月29日,广州市广东善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晓南分店当日所销售PM2.5折叠式防颗粒口罩进货价22元/盒,销售价48元/盒……上述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由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资料图图文无关/视觉中国
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众生健康大药房从去年1月26日起将口罩的价格从8元/个升至10元/个,药品架上该口罩的标价则仍为8元/个。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佛山市禅城区国安日用品商行从1月30日开始,销售无进货票据、未明码标价的口罩,销售价格为50/包至58元/包(每包2只口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同时,包括复方金银花颗粒、乙醇消*液、抗病*口服液等在内的其他医用产品的价格违法行为也值得消费者警惕。
江门市台山市赤溪镇凯灵大药房销售的复方金银花颗粒等医药用品没有明码标价,并多次大幅上调口罩销售价格,如该店在年12月18日购进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进货价为1.2元/包,1月20日前销售价为3元/包,1月21日起多次提价至7元/包、8元/包、10元/包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江门市台山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佛山市济帆堂药业有限公司2月2日购进了乙醇消*液(规格为毫升)和75%单方乙醇消*液(规格为毫升)用于对外销售,当事人上述产品的进货价分别为3.5元/瓶和1.85元/瓶,而销售价格均为12元/瓶。在疫情发生前,上述产品进货价分别为1.35元/瓶和1.元/瓶,销售价格均为2元/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滘分局已立案调查。
1月27日,中山市小榄镇天朗竹源药店销售的复方板蓝根颗粒、抗病*口服液、阿莫西林胶囊、枇杷露等药品没有标示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元。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行为构成价格欺诈的,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行为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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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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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严志鹄